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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来源:教务处  2009/3/30  浏览:3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并使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室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督导室设正主任一人,聘请若干名兼职督导员。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四)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在教师、干部中聘用,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提名,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颁发聘书。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工作职责制订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分工;

(二)随堂听课,填写课堂教学听课评价表;抽查有关教师的实验教学、教案、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学生作业、实习报告的批改情况,并及时向授课教师和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了解学生评教情况,分析评教结果;

(四)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与质量;

(五)不定期编印《督导简报》,反馈教学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可直接向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或院长反映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对教师进行考核,作为评优晋级的依据。

第六条  督导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督导的科学研究,注意总结督导工作经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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