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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教务处  2009/3/30  浏览:383

根据教育部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中“教师以育人为天职,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精神,为强化约束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系、教务处提出,院务委员会审核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

1.用错误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的教师;

2.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和其它教学相关任务;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要求,又不接受教学任务的教师;

3.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工作不认真,院领导和督导人员听课评价差;

4.不注意教书育人,学生评价差;

5.不能积极参加学院、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改革的教师;

6.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影响较大的教师;

7.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

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内容

1.一年内不能申报晋升职称;

2.一年内不能按时聘任有关职称;

3.个人二年内不能评选各级各类先进;

4.取消个人年终奖,直至下一次评审考核合格止;

5.教学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学校年终综合考核为末位的教师,学校将实行末位淘汰,取消其教师任用资格。

三、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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