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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教务处  2009/3/30  浏览:386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使全院教职工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从事教学工作,使我院的教学管理达到科学化与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分级

教学事故依情节和程度分为二个等级:A级教学事故(严重);B级教学事故(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发现与认定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两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见表2)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及时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

2.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对于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应被列为责任人。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责任人所在部门,一份交院办(人事)一份教务处留存。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A级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B级教学事故在责任人所在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发生3次以上B级教学事故,或2次以上(含2次)A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及格,下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3.对出现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如下规定执行:

    出现B级教学事故一次,扣当月工资100元整;

    出现B级教学事故两次或A级教学事故一次,扣当月工资200元整;

      一学期内出现B级教学事故三次或A级教学事故两次,当年年中(终)考核为不及格,扣除半年度的考核奖金;

    一学期内出现B级教学事故四次或A级教学事故三次,一年内不得上讲台讲课。

4.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组织复查核定,作出认定或纠正。

四、说明:1.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活动。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规定由金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级别

1

序号

事项

级别

责任人

1

未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变动上课时间、私自找他人代课或停课出差。

B

教师

2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B

A

教师

3

在未提前请假的情况下缺课(确属无法告知除外)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未来上课。

A

教师

4

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讲授严重不宜内容。

BA

教师

5

未经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及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舍弃或拖延学期课程计划内容1/4以上。

A

教师

6

上课时携带BP机或手机并发出声响讯号或使用手机

B

教师

7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而在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B

教师

8

在有作业的课程中,对学生按规定上交的作业,整学期无一次批改。

B

教师

9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A

有关人员

10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A

出卷教师

11

监考教师迟到,或监考时随意离开考场。

B

监考教师

12

监考教师在监考时看书报、抽烟、打瞌睡或离开现场。

B

监考教师

13

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有少缺。

B

监考教师

14

试卷在出卷、印刷、传送、保管等过程中泄密。

A

有关人员

15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经催交仍继续拖延不交。

B

教师

16

如无特殊情况,学生需用的课本在开课后2周内尚未到位。

B

有关人员

17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其他教学计划未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批便擅自执行。

B

有关人员

18

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B

有关人员

 

19

考试前给学生或他人泄露试题者

A

有关人员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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