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本院实行按学年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标准学制年限为三年。对在标准学制年限以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学习有困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学生在校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须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开具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并编入自然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因健康状况不能注册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它各项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少数考查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分。考核成绩应根据课程特点由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全面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通过)及以上者,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课程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取消考核资格”:
第七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第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九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公布日程,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需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条 对擅自缺考的学生,缺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凡考试作弊者,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上述两种情况的考生均不准参加补考,可按有关规定重修。
第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是对学生学习总成绩的衡量,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三好学生”等评选的衡量标准之一。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单门课程学分绩=课程考分/20 学分数;平均学分绩=Σ单门课程学分绩/Σ课程学分数。
四、补考与重修
第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下个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考,必须按规定重修:
第十三条 学期考核成绩在35分(不含35分)以下者;
第十四条 期末因未交作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补考前仍未交齐作业者;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旷课达三分之一学时以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十六条 参加补考(包括补做实验)的考生,必须按规定交纳补考费,领取补考证,凭补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安排重修,但毕业前可再申请一次补考。
第十八条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重修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费,领取重修听课证后,可以随低年级班听课、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经任课教师同意,也可以部分听课或者自学,但必须完成该课程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参加考核。重修课程的教学组织和考核工作与正常课程完全相同,重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办理手续继续重修。
五、选修、免修和跳级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选修学校开出的各类选修课程,但首先要保证本专业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习。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可在22学分到25学分之间,根据学生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自定。学生跨系选修课程,需按辅修标准交费,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自学能掌握某门课程时,可在开课前向教务处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考查课中等以上)由系主任批准免修该课程,该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记载。任选课、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体育、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予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修完本年级课程的同时,选读了高一年级课程,所取得学分达到高一年级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经本人申请办理手续可编入高一年级班级。
六、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来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学生应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慢性传染病患者需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的指标正常化验证明)。
七、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续休、续停手续者;
2.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癎、麻风病及其它传染病等病者;
3.本人申请不能坚持学习,经说服无效者;
4.在校学习超过6年者。
第二十七条 办理退学手续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
八、毕业或结业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包括总学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本人不愿延长学习年限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一年后提出补考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参加补考及格后获得所缺学分,更换毕业证书。因实习和体育课不及格而结业者,经过一年的实际工作锻炼,提交工作单位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也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因德育考核不合格取消毕业资格者,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则予以结业。工作一年后确有明显进步,可提供用人单位书面鉴定,按规定办理手续,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